(2009)长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卓与蔚忠平、李玉强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卓,蔚忠平,李玉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郑卓。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蔚忠平。委托代理人高社。被告李玉强。原告郑卓诉被告蔚忠平、李玉强债务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蔚忠平系陕西鑫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强系该公司下属汽车美容公司职员,原告郑卓给被告所在公司送盒饭4830份,由被告李玉强代表公司签单确认属实,被告所在公司目前尚未注销。本院认为:被告李玉强代表公司签单确认盒饭数额属实,但被告李玉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本案的实际债务人应是陕西鑫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而并非被告蔚忠平、李玉强个人。原告郑卓起诉被告蔚忠平、李玉强承担清付欠款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