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与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8号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航运××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船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以纠纷需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