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沈××、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沈××,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被告施××。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沈××、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施××共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2幢2单元18a室(产权证号:00188260)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施××共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2幢2单元18a室(产权证号:001882**)的房产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