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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明章与王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章,王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赵明章,男,身份证号码33021919650711175x,,住余姚市模具城金盛路220号。被告:王汝福,农民,住磐安县尚湖镇同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章与被告王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明章负担。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