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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元芝与陈本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芝,陈本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05号原告方元芝,经商,江县黄宅镇胜利村。委托代理人朱国珍。被告陈本法,亭镇前屋村和尚庵。委托代理人陈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芝与被告陈本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元芝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