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玉东、王尊波等33人与张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东,王尊波,靳万生,吕光周,王志刚,曹济旺,吕尚周,吕立昌,张铁军,张秀丰,靳建中,武学民,张印林,张印宝,李振江,王玉刚,蔡志辉,王岩,吕会周,王金奎,蔡凤勇,张文军,蔡金辉,张利文,曹国华,刘宏儒,曹兴伟,赵恩会,曹永谋,王义民,王全真,李向春,张丽艳,张印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王玉东,男,1956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尊波,男,1968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靳万生,男,1946年0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吕光周,男,1962年0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志刚,男,1967年0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济旺,男,1958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吕尚周,男,1955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吕立昌,男,1956年0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铁军,男,1980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秀丰,男,1950年0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靳建中,男,1970年0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武学民,男,1962年0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印林,男,1953年0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印宝,男,1960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振江,男,1947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玉刚,男,1959年0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蔡志辉,男,1958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岩,男,1963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吕会周,男,1960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金奎,男,1966年0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蔡凤勇,男,1978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文军,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蔡金辉,男,1960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利文,男,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国华,男,1957年0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宏儒,男,1955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兴伟,男,1962年0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恩会,男,1945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永谋,男,1948年0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义民,男,1943年0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全真,男,1962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向春,男,1954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丽艳,女,1960年0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刘宏儒,男,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靳建中,男,现住乐亭县。被告:张印志,男,1960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田长亮,男,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东、王尊波等33人与被告张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08年8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收购我们33户鲜牛奶,计合欠牛奶款155166.96元,至今未给付,经多次催要仍不给,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奶款155166.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收购过牛奶,欠款均以被告出具的小票或被告给奶户出具的欠据为准结算。没有被告出具的小票或欠据就不能证明被告欠各位的牛奶款。没有小票一律不认。经审理查明:33位原告均为养牛牛户,共同向被告奶厂交售牛奶,被告于2008年8月1日至9月19日收购原告牛奶款一未给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欠王玉东9800元,王尊波10369.32元,靳万生5000元,吕光周3304.80元,王志刚12000元,吕上周2000元,吕立昌3500元,张铁军4000元,张秀峰7500元,靳建中10000元,武学民8000元,张印林7192.68元,张印宝500元,王玉刚300元,蔡志辉2686元,王岩9600元,吕会周300元,王金奎7500元,蔡风勇4500元,张文军5500元,蔡金辉3000元,张利文300元,曹国华609.70元,刘洪儒10727.60元,曹兴伟3428.76元,曹济旺2530.50元,李振江3216.16元,赵恩会2671.84元,曹永谋2022.40元,王玉民2996元,王全珍8000元,李向春1000元,张立艳1500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能给付。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其代理人辩称,被告收购过牛奶,欠款均以被告出具的小票或被告给奶户出具的欠据为准结算。没有被告出具的小票或欠据就不能证明被告欠各位的牛奶款。原告否认被告的说法,并称被告从未给各交奶户出具所谓小票,交奶过程中一直使用原、被告各自记录下成交的数额及价格。结算时双方对帐后付款的形式。原告向法庭出具证明材料两份,乐亭县汀流河镇张王庄村委会证明一份及证人证言。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均为养牛户共同向被告索要牛奶款,被告承认收购过各原告牛奶的事实,且原告向法庭出具证人证言,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之诉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不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由拒绝给付欠款的行为与法无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印志给付原告王玉东牛奶款9800元、王尊波牛奶款10369.32元、靳万生牛奶款5000元、吕光周牛奶款3304.80元、王志刚牛奶款12000元、吕尚周牛奶款2000元、吕立昌牛奶款3500元、张铁军牛奶款4000元、张秀峰牛奶款7500元、靳建中牛奶款10000元、武学民牛奶款8000元、张印林牛奶款7192.68元、张印宝牛奶款500元、王玉刚牛奶款300元、蔡志辉牛奶款2686元、王岩牛奶款9600元、吕会周牛奶款300元、王金奎牛奶款7500元、蔡风勇牛奶款4500元、张文军牛奶款5500元、蔡金辉牛奶款3000元、张利文牛奶款300元、曹国华牛奶款609.70元、刘洪儒牛奶款10727.60元、曹兴伟牛奶款3428.76元、曹济旺牛奶款2530.50元、李振江牛奶款3216.16元、赵恩会牛奶款2671.84元、曹永谋牛奶款2022.40元、王义民牛奶款2996元、王全珍牛奶款8000元、李向春牛奶款1000元、张立艳牛奶款1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邱森林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