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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根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根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646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被告:齐根财,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方杨村杨家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根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