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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章××、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王×,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王××。被告:章××。被告:王×。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章××、王×、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王××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瑜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