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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394号原告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某某在玉环县三友冶金机械厂所享有的52%股权以及其在玉环县三友机械厂所享有(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房权证玉环县第054133号)的57%股份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计人民币574725元,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县××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对被告江某某在玉环县三友机械厂所享有(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房权证玉环县第0541**号)的57%股份的房产的转让、抵押。限制对被告江某某在玉环县三友冶金机械厂所享有的52%股权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