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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与张利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利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75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969号。负责人陈小希。委托代理人陈小龙。被告张利杰,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南张浜村南张浜自然村13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利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臧丽娟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称,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神州行轻松卡免来电显示套餐,号码为138××××5071,于2008年10月前欠费1.14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动感网聊套餐,号码为137××××7775,于2008年10月前欠费418.36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神州行单向家园卡大众08版套餐,号码为138××××6140,2009年1月更改为动感网聊800套餐,于2009年4月前欠费615.71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参加原告的“零预存,送手机”活动,领取价值1200元诺基亚5320一部,并登记使用动感地带新天地套餐,号码为137××××6781,于2009年3月前欠费406.54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参加原告的“零预存,送手机”活动,领取价值1800元诺基亚6500C一部,并登记使用动感网聊800套餐,号码为150××××8887,于2008年12月前欠费1176.59元。至2009年4月止,被告在原告处使用的上述套餐的欠费及滞纳金共计2618.34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欠费催讨函后拒不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费2529.18元,违约金89.16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合计2618.34元。被告张利杰未作答辩。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中国移动湖州分公司“零预存、送手机”活动协议和移动手机领用单各两份;3、电信费用账单五份和欠费催讨函一份,证明被告欠费及滞纳金共计2618.34元;4、电信费用清单明细五份,证明被告使用的电信费用变化明细。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号码为1386828****的神州行轻松卡免来电显示套餐,使用至2008年11月4日欠费0.92元,应付滞纳金0.22元,共计1.14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号码为137××××7775的动感网聊套餐,使用至2008年11月4日欠费329.42元,应付滞纳金88.94元,共计418.36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号码为138××××6140的神州行单向家园卡大众08版套餐,2009年1月更改为动感网聊800套餐,使用至2009年4月4日欠费615.71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号码为137××××6781的动感地带新天地套餐,并参加原告的“零预存,送手机”活动。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的次月起连续20个月均在网使用且每月保底消费200元,即可享受原告提供的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领取价值1200元诺基亚5320一部,使用该套餐至2009年4月4日欠费406.54元;被告张利杰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号码为150××××8887的动感网聊800套餐,并参加原告的“零预存,送手机”活动。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的次月起连续20个月均在网使用且每月保底消费300元,即可享受原告提供的价值1800元的手机一部。被告于2008年11月14日领取价值1800元诺基亚6500C一部,使用该套餐至2009年4月4日欠费1176.59元。因此,被告在原告处使用的上述套餐在停止使用前的欠费及滞纳金共计2618.34元。2009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欠费催讨函,要求被告2009年6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欠费及滞纳金。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欠费催讨函后,拒不支付,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电信服务,理应按约足额缴纳电信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费2529.18元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89.16元,未超过合法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杰给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电信费用2529.18元、违约金89.16元,合计2618.3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利杰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