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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鼎旺、绍兴市鼎旺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陶国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鼎旺,绍兴市鼎旺服饰有限公司,陶国华,刘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鼎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繁荣村。法定代表人王琴,董事长。原审被告陶国华,县夏履镇莲中村华丰178号。原审被告刘丽芬,兴县钱清镇三西村下浦西64号。上诉人绍兴县远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鼎旺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陶国华、刘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哲   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章   卫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