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行审监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虞葛氏与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虞葛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124号申请再审人虞葛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虞国标,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虞葛氏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简称秦淮区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宁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驳回虞葛氏的诉讼请求。虞葛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苏行终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虞葛氏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虞葛氏称,秦淮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补偿的数额不合理,该行政裁决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争议。对虞葛氏称秦淮区政府行政裁决确定的拆迁补偿数额不合理,应按照城市房屋标准予以拆迁补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秦淮区政府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宁政发(2004)93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相配套的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虞葛氏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虞葛氏要求按城市房屋标准予以补偿,于法无据。由于虞葛氏与秦淮区房产管理局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秦淮区政府受理裁决申请后,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给予虞葛氏拆迁补偿金额220517元。同时,秦淮区政府考虑到虞葛氏家庭实际情况,裁决给予其无证房屋补偿款71251.4元,给予政府优惠购房补贴88900元,以上合计补偿金额380668.4元。秦淮区政府裁决所确定的补偿数额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驳回虞葛氏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综上,申请再审人虞葛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虞葛氏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