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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艳兵与田军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兵,田军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兵,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田军只,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杨艳兵申请执行田军只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只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