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诉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96号 申请人刘某诉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申请人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39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立即给申请人刘某办理位于咸阳市中华路华林大厦3单元9层东户的《房屋产权证》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