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永春××厂、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省××永春××厂,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2号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辽宁省××永春××厂,住所辽宁省辽阳市××望水台乡××村。负责人:邢××。被告: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永春××厂、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国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