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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龙泉××××责任公司、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泉××××责任公司,金×,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刘××。被告:龙泉××××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亭。法定代表人:周××。被告:金×。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龙泉××××责任公司、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