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龙泉××××责任公司、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泉××××责任公司,金×,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刘××。被告:龙泉××××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亭。法定代表人:周××。被告:金×。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龙泉××××责任公司、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 判 长 唐兰娇审 判 员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