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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小飞与应燕儿、范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飞,应燕儿,范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徐小飞,区檀香香荷园20幢504室。被告应燕儿,定海区长白乡腰河塘12—1号。被告范对国,个体水产,住舟山市定海区长白乡腰河塘12—1号。委托代理人梁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飞与被告应燕儿、范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以被告范对国在审理期间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徐小飞负担。审 判 长  顾龙裕审 判 员  曾宏涛人民陪审员  朱国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