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汴民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彭连安、张长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刚,彭连安,张长山,张布景,孙宁波,王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刚。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连安。委托代理人王西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长山。一审被告张布景。一审被告孙宁波。一审被告王昌。上诉人李洪刚因与被上诉人彭连安、张长山,一审被告张布景、孙宁波、王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