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陕A×××××号三轮汽车沿田洪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庆华工人文化宫附近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杨某撞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3月23日死亡。西安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堪某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其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愿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超载且制动不良的陕A×××××号三轮汽车沿本区田洪正街自北向南行至西安庆华工人文化宫附近时,将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杨某撞伤致死。经西安市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本院调解,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已制作调解书,孙某履行了协议。本案有下列证据:1、杜贞利证言证明,她于2009年3月21日坐孙某驾驶的陕A×××××号三轮汽车,由田洪正街向南行驶到庆华工人文化宫,突然一妇女由西向东横穿公路,司机立即刹车躲让,由于惯性,车与妇女相撞,司机立即下车保护现场并救人。2、吕玉章证言证明,2009年3月21日8时10分许,他和老伴杨某散步到庆华工人文化宫门口时,老伴要上厕所,见北边没车南边也没有车,就由西向东走。此时北边过来一辆三轮汽车,右侧和他老伴相撞,他老伴被卷入车下拖出去几米,车才停下,他老伴受伤。这个车上坐了个女的,司机是男的。3、孙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21日8时10分许,他驾驶陕A×××××号三轮汽车,沿田洪正街自北向南行至庆华工人文化宫附近时,适逢一个老太太自西向东跑着过公路,他看见此人时相距三四米,他刹车,但车右前角还是将老太太撞倒,卷入车下拖了有七八米,致老太太受伤,造成事故。相撞的位置在路中央附近,当时他准备超前方一辆汽三轮车,他的车拉有2000多块砖,4吨多重,超载,制动不是很好。4、现场照片及勘查记录可证明事故现场状况及具体位置。5、车辆性能技术鉴定书证明,陕A×××××号车制动系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6、西公交鉴法尸字(2009)第07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杨某因机动车作用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7、西公交认字灞(2009)1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孙某驾驶超载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横过公路,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