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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6号原告:谢××。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