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6号原告:谢××。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