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风集团有限公司,陈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黎辉(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员。被告:陈巨华,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凤仪村稻蓬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巨华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雄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