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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与丁××、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丁××,钟××,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丁××。被告钟××。被告傅××。原告邵××诉被告丁××、钟××、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丁××、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诉称,2007年5月16日,被告丁××、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然到期未能归还,遂于2008年5月15日向原告补出“欠条”一张,承诺于2009年5月15日归还。期限届满,被告丁××、钟××未能归还借款,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丁××与被告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60480元(暂计算至2009年5月15日止,5月16日起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归还之日止)。被告丁××辩称,原告只借给被告300000,因原告要求被告房屋收益后支付100000的利润给原告,所以借条上一共写了400000。因被告已归还过100000元,故只同意归还200000元,且同意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被告丁××未提供证据。被告钟××辩称,其实只借了300000元,还了100000元,只欠200000元。一次性归还困难,要求分期支付,同意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被告钟××未提供证据。被告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1、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丁××、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到2009年5月15日归还的事实(欠条内容系丁××写的,落款时间实际是2008年5月15日,但丁××写成了2009年5月15日,同时把还款时间写成了2008年5月15日,还款时间应该是2009年5月15日)。证据2、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证据3、婚姻状况证明一份,以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丁××与被告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丁××、钟××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能够证明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5月15日,被告丁××、钟××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到2009年5月15日归还。期限届满,被告丁××、钟××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丁××与被告傅××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丁××、钟××之间的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丁××与被告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丁××、钟××向原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钟××认为到目前为止,只欠原告200000元借款的辩称,因两被告的抗辩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与被告丁××、傅××应共同归还给原告邵××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判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7元,减半收取4104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人民币6974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07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