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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37号原告:毛××。被告:胡××。本院受理原告毛××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