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37号原告:毛××。被告:胡××。本院受理原告毛××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