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与马跃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马跃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宁。委托代理人:顾百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跃。委托代理人:李斌。上诉人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因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舟山市现代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