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阿钦与洪小柳、苏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钦,洪小柳,苏彩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李阿钦,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52号,身份证号332627193512260194。被告洪小柳,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10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103240203。被告苏彩安,珠港镇里墩村苏宅2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钦与被告洪小柳、苏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阿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李阿钦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