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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阿钦与洪小柳、苏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钦,洪小柳,苏彩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李阿钦,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52号,身份证号332627193512260194。被告洪小柳,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10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103240203。被告苏彩安,珠港镇里墩村苏宅2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钦与被告洪小柳、苏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阿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李阿钦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