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艳兵与田军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兵,田军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兵,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田军只,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杨艳兵申请执行田军只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只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