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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余姚市××按键厂、宁波××电××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余姚市××按键厂,宁波××电××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号。诉讼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余姚市××按键厂,住所地余姚市××山镇××村。法定代表人:秦甲。被告:宁波××电××司,×村。法定代表人:秦乙。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余姚市××按键厂、宁波××电××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以已与被告余姚市××按键厂、宁波××电××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审 判 员 沈 永 标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