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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阀门配件厂与瑞安市××和阀门××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阀门配件厂,瑞安市××和阀门××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瑞安××××阀门配件厂,途村。诉讼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瑞安市××和阀门××司,途村。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受理理原告瑞安××××阀门配件厂与被告瑞安市××和阀门××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安××××阀门配件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阀门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瑞安××××阀门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