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江××。原告何××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何××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江××持有的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15%的股权(保全标的22.5万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因被告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起诉称,被告江××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于2007年9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数额和用途。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江××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江××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成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借条原件一份予以佐证。原告在庭审中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已作承诺,若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江××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鉴于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请证据的质证权和诉称事实的抗辩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属性,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一份作为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的依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称事实即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尚欠原告何××借款150万元属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江××归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何××借款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19945元,由被告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晖人民陪审员 骆绍初人民陪审员 应小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鹰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8月14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地点:大徐法庭一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陈文晖人民陪审员骆绍初、应小平代书记员林鹰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审:先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何××。委托代理人:许××。(特别授权)被告江××。(未到庭)审: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审:当事人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文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绍初、应小平组成合议庭,由代书记员林鹰担任记录。审:当事人在庭审前是否收到本庭送出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代:收到。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担或反驳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审: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审:原告诉讼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陈述一下。原:读诉状(略)。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500000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审:是否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原代:没有。审: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审: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1.要针对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要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3.书证等应宣读内容。4.证人出庭作证,应听从法庭传唤。审: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代: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江××2007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的事实。审: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原代:没有了。审:由于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审:下面由本庭核对事实。陪审员应小平原、被告双方什么关系?原代:原被告双方之前认识,之前也有生意上的合作。应:借款数额这么大,怎么会借出去的原代:何××也是个老板,原被告两个人比较熟的,因为投资的需要,所以借出去的。应:借条上注明的“此款作为投资款项”是什么意思?原代:这是注明一下借款用途,表明这笔款项借去是何××用于投资的。审:这笔款项借出去是现金还是转账的?原代:是现金。审:借款是否一次性借去?原代:是的。是提前讲好的。审:哪里交付的?原代:在何××的办公室。审:双方具体还有约定吗?原代:没有。审:借条上落款怎么是借款投资人,而非借款人?原代:据当事人跟我讲,前面约定了借款用途,所以落款处写了借款投资人,更进一步明确借款款项用途的事实。审:有否催讨过?原:催过很多次,因为双方很熟,所以都是电话催讨的,后来被告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了。审:何××本人是什么职业?原代:是宁波誉力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审:150万元钱是哪里来的?原代:这我不清楚,要问过当事人。现在当事人在国外出差,联系不上。审:借条上载明的用于企业投资款项,是投资于哪个企业?原代:部分是投资于江××的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审:刚才你说原被告双方有合作关系,是什么样的合作关系?原代:他们合作办厂过。审:办什么厂?原代:就是宁波路翔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审:现在两人是否还合作办厂?原代:现在路翔汽配还存在,所以两人还是合作关系。审:何××的股份占多少?原代:占31%。审:法定代表人是谁?原代:是执行董事陈世芳。审:江××除了投资在路翔汽配,还有其他投资吗?原代:应该还有的,具体的我不清楚。审:什么时候起跟江××联系不上的?原代:起诉之前吧。审:最后一次联系,江××怎么答复的?原代:这我不清楚。据我所知,他是会还,但手头上没钱。审:借条内容是谁写的?原代:整张借条的内容都是江××写的。审:原告能否承诺上述陈述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原代:以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均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代:被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比较熟悉,有合作关系,所以原告出借借款比较合乎情理,现被告借款不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审:由于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权。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作最后陈述。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代:按照诉讼请求。审:由于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最后陈诉权。审: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审:现在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