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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单水娟与绍兴博利豪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水娟,绍兴博利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705号原告:单水娟。被告:绍兴博利豪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许家桥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5748890。本院受理原告单水娟诉被告绍兴博利豪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单水娟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