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彦萍与方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彦萍,方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99号原告金彦萍,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居委会胡家桥23号。被告方国祥,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德清县洛舍镇二街东横村山北田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彦萍与被告方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