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逢高与王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逢高,王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施逢高,男,身份证号3307271967********,农民,住磐安县方前镇方前村中大街**号。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土清,农民,住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号。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逢高与被告王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逢高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逢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逢高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