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诸××。被告:黄××。本院于2009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6日,原告李××以已与被告诸××、黄××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