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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诸××。被告:黄××。本院于2009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6日,原告李××以已与被告诸××、黄××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陈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