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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与台州市枫之海职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台州市枫之海职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27号原告: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济春,厂长。被告:台州市枫之海职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90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5115088-6。法定代表人:朱锦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与被告台州市枫之海职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3455元,由原告宁波市方翔鞋业服饰织带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