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郑杰、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郑杰,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郑杰。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郑杰、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2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