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江××负担。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