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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江××负担。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