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斌与朱方忠、洪兆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朱方忠,洪兆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李斌,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511号中沙头8幢3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宝伦,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方忠,,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板桥路17号。被告洪兆萍,,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板桥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朱方忠、洪兆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