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王甲与温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王甲,温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50号原告:苏×。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温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姜××。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王甲与被告温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