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3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辉煌与徐良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煌,徐良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379-1号原告:周辉煌,身份证号:330326197409295042,住平阳县水头镇湖桥村。被告:徐良丛,身份证号:330327197409203132,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辉煌与被告徐良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辉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周辉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