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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张瑞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瑞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李强。被告张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张瑞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瑞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张瑞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