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胜达彩印厂与义乌市中冠工贸有限公司、俞巧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胜达彩印厂,义乌市中冠工贸有限公司,俞巧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44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胜达彩印厂,住所地:金东区傅村镇山头下村。法定代表人陈军。被告义乌市中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将军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银法。被告俞巧芬,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溪田村2组,现住上溪镇将军路8号。本院在���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胜达彩印厂诉被告义乌市中冠工贸有限公司,俞巧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