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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与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组织机构代码14076735-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褚平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爱春、戴菊云,男。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5706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诉被告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