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亨莉与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莉,黄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李亨莉,,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四号楼402室。被告黄国芬,,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东路114号,现住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社区水产弄7号楼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亨莉诉被告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属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亨莉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