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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亨莉与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莉,黄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李亨莉,,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四号楼402室。被告黄国芬,,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东路114号,现住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社区水产弄7号楼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亨莉诉被告黄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属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亨莉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