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健成与陈英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成,陈英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92号原告王健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被告陈英通,农民,市赤岸镇薛村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成诉被告陈英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健成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