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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针织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硖××街道××社区九虎庙××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钟××、李××。被告:常州市××针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区××蒋公岸村。代表人:陶××。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98元,减半收取39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819元,由原告海宁××信××纺织面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