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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晋江××鞋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晋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503号原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后××小区配套房××西××底层。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晋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鞋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