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部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东部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云峰,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兴,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部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机新路(模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享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部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0元,由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