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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中山东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鲍××。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施岙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宁波市××大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