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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伟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伟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厦街21号浦发银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江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清,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程微,住宁波市海曙区广仁街31号301室。被告:宁波伟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中山东路455号(14-9)。法定代表人:缪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吉,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伟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姚 雪 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