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漏××与王甲、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王甲,瞿××,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2号原告漏××。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甲。被告瞿××。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漏××诉被告王甲、瞿××、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漏××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