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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漏××与王甲、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王甲,瞿××,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92号原告漏××。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甲。被告瞿××。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漏××诉被告王甲、瞿××、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漏××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源:百度“”